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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 关于对私营盈利性医院房产能否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0-02-01

关于对私营盈利性医院房产能否抵押
有关问题的复函
 
建法函[2010]35号
 
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:
     你厅《关于私营盈利性医院房产能否抵押的请示》(浙建房[2010]3号)收悉。现将我部《关于私立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》(建法函[2009]264号)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《对关于私立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》(法工办发[2009]231号)印送你厅,请遵照执行。
    附件:1. 《对关于私立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》(法工办发[2009]231号)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. 《关于私立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》(建法函[2009]264号)
 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          
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 
 
对关于私立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
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
 
法工办发[2009]231号
 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:
    你部建法函[2009]264号来函收悉.经研究,交换意见如下:
    同意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.
 
 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
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 
 
 
关于私立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
 
建法函[2009]264号
 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:
 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,“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”不得抵押,在房地产登记工作中,就该条适用问题存在不同意见。一种意见认为,私立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不属于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,私立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也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,依法可以抵押。另一种意见认为,私立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和公办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,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,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。私立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,按照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,不得抵押。
    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,现就私立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问题请示你委,请予答复为盼。
 
 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        
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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