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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 内蒙古中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6-08-30

 

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

内建房变[2016]30号

 

内蒙古中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:
 

    你公司申请降低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申请收悉,经审核,你公司有职称人员条件达不到贰级资质条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四十九条:“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,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;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。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:“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,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。”的规定,我厅决定将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降为叁级。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我厅。

    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,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    联系人:赵文宗、籍莲立

    联系电话:6944772、6946850

    监督电话:6945332

 

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     
2016年8月30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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